(2015)驿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白云飞、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飞,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白云飞,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德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与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