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南南、姜艳诉被告王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南,姜艳,王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00073号原告陈南南,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原告姜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仁田,系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37岁,汉族,无业,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南南、姜艳诉被告王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南南、姜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南、姜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南南、姜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