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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班海科诉被告张至伟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海科,张至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班海科,男,藏族。委托代理人班进平,男,藏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张至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生,男,汉族,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海科诉被告张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海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海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班海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