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古丽加汗。加孜别克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光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丽加汗·加孜别克,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古丽加汗·加孜别克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光军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沙民三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登记在被执行人冯光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小区10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小区10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古丽加汗·加孜别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拜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