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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钟骏辉与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骏辉,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钟骏辉。被执行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1334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61334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