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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艳敏与刘兆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敏,刘兆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刘艳敏,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兆利,男,汉族,图们铁路工务段道口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春茹(刘兆利之妻),女,汉族,延吉市大京纺织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敏与被告刘兆利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国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刘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敏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靖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