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仲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参考与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参考,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仲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参考,男,35岁。被执行人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军宏,该公司经理。张参考与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秦劳仲案字(2011)第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根据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缴费比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仲执字第0001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