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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仲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参考与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参考,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仲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参考,男,35岁。被执行人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军宏,该公司经理。张参考与咸阳市保安公司秦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秦劳仲案字(2011)第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根据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缴费比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仲执字第0001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