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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界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大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晓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大龙,徐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界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田大龙,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徐晓英,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小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大龙彩礼款25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2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晓英银行存款258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