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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自愿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