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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侯庆春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不作为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85号起诉人侯庆春。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局称,起诉人于2012年到被告下属解放派出所报王玉明的诈骗案,被告作了笔录,立了案,至今不予答复,又于2014年8月24日下午起诉人报案胜利派出所出现场,放走了诈骗人一男一女,并拒绝做笔录,为此起诉人多次向被告请求答复,但被告至今不予答复,被告是不作为,求情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庆春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涛审判员  许丽荣审判员  陶美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