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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董如军,寿县双庙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