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魏镜清、魏有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镜清,魏有谊,朱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153号被执行人魏镜清。被执行人魏有谊。被执行人朱美霞。申请执行人魏镜清与被执行人魏有谊、朱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镜清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何俊达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