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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海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6号罪犯李海龙,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