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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伟与车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车翠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车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伟负担。审 判 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