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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西安与侯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西安,侯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鱼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孙西安。被告:侯圣彬。委托代理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西安诉被告侯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西安负担。审判员  蔡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渠君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