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89号原告李桂云,女,。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街29号。委托代理人曹姗姗,女,。法定代表人刘振宝,主任。原告李桂云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抵押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云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桂云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桂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利民人民陪审员 秦东爱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