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闫志昌与刘红岩、刘会光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闫志昌。被执行人刘红岩。被执行人刘会光。被执行人郜聚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因借款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岩、刘会光、郜聚德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岩、刘会光、郜聚德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