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咏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咏,徐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咏,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徐召彬,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召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召彬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召彬在我市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尚有20000元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召彬在我市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