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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咏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咏,徐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咏,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徐召彬,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召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召彬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召彬在我市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尚有20000元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召彬在我市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