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81号原告杜某,务农。被告岳某甲,务农。原告杜某诉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6月23日生女儿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我于2014年7月23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亲戚说和撤回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且一直保持分居状态。我与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岳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书面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女儿岳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愿自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6月23日生女儿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曾在2014年7月23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双方未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被告要求婚生女儿岳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同意,与法不悖,本院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事宜暂不处理。被告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岳某乙由被告岳某甲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