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民一初字第0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苏云与魏林闪、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魏林闪,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庐民一初字第01426-1号原告:苏云,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汪明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林闪,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凤,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云诉被告魏林闪、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云与被告魏林闪、李凤达成庭外和解,并据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8元、保全费3458元,合计8296元,由原告苏云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