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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声敏与林志辉、林洁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敏,林志辉,林洁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50-4号原告:黄声敏,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辉,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洁卿,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林志辉、林洁卿已付还原告全部借款,原告黄声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林志辉所有的粤VQ4X**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洁丽所有的粤VSUX**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林志辉所有的粤VQ4X**号汽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倪令鹏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