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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与张玉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张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下庄村中国山水醉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谭永亮职务:经理被告张玉荣,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与被告张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经传票在庭审之日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