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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刘士有、尹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刘士有,尹凤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负责人张学鹏,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利,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士有。被告尹凤珍。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诉被告刘士有、尹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