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根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被告刘伟,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