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廖秋荣与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廖秋荣,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00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69元,合计1128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8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二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