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建丁与洪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丁,洪荣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017号原告洪建丁,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荣尧,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洪建丁与被告洪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云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