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550号原告王×,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周×,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