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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550号原告王×,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周×,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