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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文登阜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侯壮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阜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侯壮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文登阜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昌路。法定代表人金磊,董事长。被告侯壮利,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阜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壮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登阜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文登阜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