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10号原告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利波,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雷,曾用名罗红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本院同意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审 判 长 张智贤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