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怀林与杨进保、陈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林,杨进保,陈定英,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李怀林,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进保,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定英,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成,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林诉被告杨进保、陈定英、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李怀林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林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