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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怀林与杨进保、陈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林,杨进保,陈定英,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李怀林,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进保,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定英,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成,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林诉被告杨进保、陈定英、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李怀林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林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