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淑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淑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35号罪犯李淑英,女,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齐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淑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7280.83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黑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被告人李淑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7280.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黑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7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淑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淑英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淑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机工劳役,积极肯干,任劳任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历次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淑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淑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