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春富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富,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邓淦章,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春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春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缴获的烟叶10180公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春富不服,以其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文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张书铭二O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倍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