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秀金、施坤兴与施坤兴、李红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金,施坤兴,李红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潘秀金。委托代理人:施洪兴(受潘秀金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52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52********,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丁村施巷**号。被告:施坤兴。被告: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金与被告施坤兴、李红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秀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坤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秀金撤回对被告施坤兴、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秀金负担。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崔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