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廊桥园林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廊桥园林有限公司,温州市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90-1号申请人:浙江廊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力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市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子峰,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泰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廊桥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州市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州市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