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钱中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180号移送执行人: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633号。被执行人:钱中华,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中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嘉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