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韩晓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韩晓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58号紫阁小区4-2-301号。法定代表人孟海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韩晓瑜,女,1986年5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肥乡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晓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