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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饶明水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明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明水(绰号“刀疤”),无业。2011年1月27日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6日因赌博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9月11日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明水、宫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饶明水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裁定对被告人饶明水中止审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明水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决定延期审理,后于同年4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明水、宫某伙同郑某甲等人,于2011年8月期间,在本市江干区五堡等地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饶明水系累犯。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饶明水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饶明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明水伙同宫某、郑某甲(均已判决),于2011年8月10日起,分别在杭州市江干区五堡一区、艮山东路速8酒店等地聚众赌博,分别雇佣吴某、陈某、马某(均已判决)抽头、保管抽头款及打杂,至2011年8月20日,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宫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0日左右其和被告人饶明水及郑某甲一起聚众赌博抽头获利的情况。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饶明水伙同宫某于2011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在艮山东路速8酒店、彭埠五堡等地合伙开了赌场,其是在后面几天才参与的,该赌博场所中负责抽头的是吴某、打杂的是马某、“看天”的是陈某。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中旬郑某甲让其去五堡一区的一个赌博场所帮忙管钱,后该场子转移到了艮山东路的速8酒店,其知道宫某是和郑某甲合伙的情况。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饶明水与宫某合伙开的赌博场所负责抽头,抽头款共计15000元左右的情况。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0日至8月16日期间,其在被告人饶明水及宫某合伙的赌场打杂,郑某甲、吴某等人都参与这个赌博场所的情况。6、证人饶某、郑某乙、徐某的证言,证明去郑某甲和他人合伙开的场所赌博,场内有人抽头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宫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饶明水系合伙聚众赌博之人及证人马某等人辨认出宫某等人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员已被刑事处罚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饶明水系抓捕归案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饶明水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饶明水的供述在案。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明水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明水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饶明水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明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亚青人民陪审员  刘书俊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项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