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泽民与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唐山路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民,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唐山路北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178号原告:杨泽民。委托代理人:张子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柱。被告: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唐山路北分公司。负责人:叶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民诉被告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唐山路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住所地,但根据该地址无法联系被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联系方式又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泽民的起诉。保全费3500元,由原告杨泽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