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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芝、徐某金、徐某兰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芝,徐某金,徐某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42年1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夏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芝,男,汉族,1965年7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徐某金,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徐某兰,女,汉族,1971年2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陆鸣(系徐某兰丈夫),男,汉族,1967年1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芝、徐某金、徐某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