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与被执行人杨延欣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军翔制衣厂,杨延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华秋改,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延欣,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与被执行人杨延欣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延欣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三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延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的存款帐号予以冻结(帐号:9559980979603515110、6228480400376765717、6228460970007302118、62284509700135036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