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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56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世东与孙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东,孙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65-0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世东,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孙洪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洪军银行账户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61,327.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世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何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