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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宝国老水利服务站与被告北票市抚北铁选厂宏运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宝国老某某某某站,北票市某某铁选厂某某分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402号原告北票市宝国老某某某某站,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站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某某铁选厂某某分厂,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兰某某,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宝国老某某某某站与被告北票市某某铁选厂某某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市宝国老某某某某站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宝国老某某某某站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宝国老某某某某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连成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