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楚某甲,男,农民。系被告楚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轩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