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