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申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仡佬族。被告陈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以“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江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