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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申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仡佬族。被告陈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以“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江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