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霞,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龙,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华江,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胡召玲,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升忠,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