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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高志新、林芳、江西创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西路1号。负责人朱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先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节,该行员工。被告高志新,男,汉族。被告林芳,女,汉族。被告江西创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光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诉被告高志新、林芳、江西创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提出已解决纠纷,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9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徐刚兴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