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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傅显会与黄丽华、卢依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显会,黄丽华,卢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35号原告傅显会(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05213825),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开辉,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盛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丽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03167266),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卢依春(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209010595),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显会与被告黄丽华、卢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显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3397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于傅显会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支路46号玉融花园15#楼1A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丽华、卢依春价值339700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傅显会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支路46号玉融花园15#楼1A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群附注: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