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薛玲玲与薛进红、盛卫红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玲玲,薛进红,盛卫红,薛祖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薛玲玲。委托代理人唐佩,海门市新城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进红。被告盛卫红,公司职工。被告薛祖康。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洪霞,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玲玲与被告薛进红、盛卫红、薛祖康(以下简称三被告)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村20组村民薛祖康与其妻子沈菊英生育了唯一的儿子薛振新,薛振新成人后与陆允兰结婚并领养了被告薛进红,薛进红三岁时,陆允兰去世,后薛振新与黄妹芳结婚并领养了原告薛玲玲。薛振新、沈菊英分别于2000年、2010年死亡。被告薛祖康与沈菊英在原海门市海门镇崇实村共有平房二间(以下简称老房),该房所有权登记于薛祖康一人名下,所有权证号为海政房字第××号,合法建筑面积为51.92平房米。2012年6月3日,被告薛祖康与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订立格式化的《海门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约定,被告薛祖康因老房被拆可获得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6482元,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老房的征收补偿款全部转成被征收房屋安置房款。此后,利用上述补偿权益实际获得的安置房坐落于海门街道浦瑞小区2幢604室(以下简称安置房),并附23号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115.2平方米和8.9平方米,前述房产所有权被登记为由被告薛祖康、薛进红、薛进红的丈夫盛卫红按40%、30%、30%的比例按份共有。2014年1月,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又根据被告薛祖康、薛进红、盛卫红(均为甲方)与案外人成栋文(乙方)签署的内容为甲方将安置房连同23号车库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额转让给乙方的《售房协议》,将前述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于成栋文名下。被告薛祖康拿到了约20万元的钱款。而老房则于2012年底和2013年初的时段内被拆除。原告薛玲玲和其母亲黄妹芳在得知老房被拆的事实以及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的过程后,认为她们二人应享有的继承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14年6月24日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告薛玲玲、黄妹芳的遗产继承份额。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门开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裁定书,以老房已拆除,二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5年3月28日,原告薛玲玲再度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继承权益损失6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玲玲明确,前述6万元是指其应得的与其在老房中的所有权份额相对应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本院认为,沈菊英去世后,其与被告薛祖康共有的老房中1/2的所有权份额应析出归被告薛祖康所有,其余部分构成沈菊英的遗产。因薛振新先于沈菊英去世,沈菊英的遗产,由被告薛祖康继承1/2,其余部分由薛振新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黄妹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原告薛玲玲、被告薛进红均系薛振新的晚辈拟制血亲。故沈菊英去世后,被告薛祖康享有老房3/4的所有权分额;原告薛玲玲、被告薛进红各享有1/8的所有权分额。老房被拆后,产生的征收补偿权益,并非遗产,而是新的财产权益,老房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对他们承担拆迁补偿安置义务的义务人为征收人。如果原告薛玲玲认为其享有的部分老房所有权遭受侵害,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适格被告为侵害其所有权并导致损失的主体,前提是拆房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原告薛玲玲主张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则适格被告为老房的征收人。如果征收人仅与老房的部分共有人就老房被征收后的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不能免除征收人对老房的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除非老房的共有权人之间形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与已达成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相一致,本案中,这样的协议显然不存在。事实上,被告薛祖康所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并不能含盖原告薛玲玲、被告薛进红的全部安置补偿权益。此种情况下,老房的征收人与部分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如侵害其他被征收人的利益,则该协议属部分或全部无效,此种情况下,仍不免除征收人的安置补偿义务。本案中,原告薛玲玲已明确其主张的6万元为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其要求被告薛祖康承担安置补偿义务,无具体的事实依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玲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