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宸旸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宸旸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江苏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平。委托代理人虞兴文。被告北京京宸旸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宸旸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